(2015)海执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周艳生、周艳生与与杨小东、靳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生,周艳生与,杨小东,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0338号申请执行人周艳生,;。被执行人杨小东,;。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宋莹,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靳荣,;。申请执行人周艳生与被执行人杨小东、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01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小东、靳荣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周艳生人民币36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22800元。因被执行人杨小东、靳荣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周艳生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小东、靳荣未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小东、靳荣在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庆文执行员 许传恒执行员 刘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