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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大金液压(苏州)有限公司、奥村修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金液压(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催字第1号申请人大金液压(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奥村修。委托代理人朴金华。申请人大金液压(苏州)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30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金华市天园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5月12日,付款行金华银行金东支行营业部,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收款人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28487820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金液压(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海碧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人民陪审员  姜建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梦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