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大金液压(苏州)有限公司、奥村修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金液压(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催字第1号申请人大金液压(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奥村修。委托代理人朴金华。申请人大金液压(苏州)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30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金华市天园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5月12日,付款行金华银行金东支行营业部,票面金额为200000元,收款人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28487820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金液压(苏州)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海碧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人民陪审员 姜建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梦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