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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执恢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灏兴宏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诺达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灏兴宏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诺达光学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执恢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灏兴宏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洪兴被执行人深圳市诺达光学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丘冠权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灏兴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诺达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松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8507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查,本院受理的以深圳市诺达光学材料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还有四宗,分别为(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11号,标的额为人民币152473元;(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297号,标的额为人民币96905.8元;(2015)深宝法松执恢字第21号,标的额为人民币84236.41元;(2015)深宝法松执字第197号,标的额为人民币233323。以上案件合计标的额为人民币705445.21元。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诺达光学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705445.21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林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春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