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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王伟与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115号原告:王伟。委托代理人:孙艳霞,辽宁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海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祥松,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胡碧香,辽宁无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为与被告盘锦市市政工程建设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50.00元,减半收取89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淑梅审判员  吕 民审判员  郝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华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