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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青岛福德隆食品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珍,青岛福德隆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84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珍,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青岛福德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工业园世纪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贾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珍与被执行人青岛福德隆食品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688.8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福德隆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宝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