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汪英山与李慧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英山,李慧全,张先宝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汪英山,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翠翠,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慧全,职业不详。第三人张先宝,出生日期不详,职业不详。原告汪英山与被告李慧全、第三人张先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英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汪英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