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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汪英山与李慧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英山,李慧全,张先宝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汪英山,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翠翠,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慧全,职业不详。第三人张先宝,出生日期不详,职业不详。原告汪英山与被告李慧全、第三人张先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英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汪英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