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高月君与抚松县漫江镇枫林村村民委员会、抚松县漫江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月君,抚松县漫江镇枫林村村民委员会,抚松县漫江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高月君,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告抚松县漫江镇枫林村村民委员会,所在地不详。负责人不详。被告抚松县漫江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所在地不详。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月君诉被告抚松县漫江镇枫林村村民委员会、抚松县漫江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月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月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803.00元。审 判 长 王广友人民陪审员 杨永华人民陪审员 吴 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