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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72号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某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 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江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