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72号原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某某不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 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江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