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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0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闫怀玉与被告刘小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怀玉,刘小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0985号原告闫怀玉被告刘小四原告闫怀玉与被告刘小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伟担任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其供应被告混凝土,被告拖欠其货款81441.00元未付。要求被告给付其此货款及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故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怀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2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