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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素群与王战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5号原告:王素群,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战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群与被告王战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群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素群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素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素群负担。审判长 杨  朝  幸审判员 李  宽  社陪审员 武  娜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