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素群与王战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65号原告:王素群,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战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群与被告王战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群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素群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素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素群负担。审判长 杨 朝 幸审判员 李 宽 社陪审员 武 娜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照云(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