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执行字第18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薛玉方、康新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玉方,康新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仓执行字第1821-2号申请执行人:薛玉方,女,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执行人:康新光,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申请执行人薛玉方与被执行人康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仓民初字第23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康新光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新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22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曹 蒸执行员 施潇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汉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