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寻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寻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湘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寻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寻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列一、谭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0日19时30分,被告人寻某驾驶湘F7B2**小型轿车沿S308线自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新泉镇新洲村新洲超市前地段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寻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逸。案发后经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寻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该院以被告人寻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事发后驾车逃逸,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寻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19时30分,被告人寻某驾驶湘F7B2**小型轿车沿S308线自西往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新泉镇新洲村新洲超市前地段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寻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逃逸。案发后经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寻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寻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某的妻子雷某某、女儿刘某华、刘某红、儿子刘某华、刘献某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寻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2000元(含之前已付的5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0日19时29分左右,她在自家超市突然听到“呯”一声响,随即看到被害人刘某某倒在马路中间,身边一滩血,一台黑色轿车往湘阴方向逃离几百米后,踩了下刹车,随即继续前行。她即通知被害人亲属到现场报警,交警赴现场后发现了遗留在现场的车辆后视镜和碎片。后她听说刘某某抢救无效死亡。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4日9时许,一名姓左的修理店老板带了一名司机将牌照为湘F7B2**的黑色起亚轿车送至他店内做抛光油漆处理,并要求将汽车的牌照及尾灯拆除。他当时看到该车左前驾驶室门有凹印,左后轮少了一根轮眉,即怀疑该车可疑。至15日晚公安机关将汽车提走。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0日20时50分,被告人寻某约他到临资口大桥见面,他离开至23时许,寻某又打电话讲自己在当日19时许开车往凤南方向时出了交通事故。1月12日寻某讲被害人已因交通事故死亡,很害怕,现躲在亲戚家里。4、证人寻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0日21时许,儿子寻某电话告诉他出了交通事故,现正在凤南桥下面。二人碰面后,寻某将摩托车骑走,他则步行至凤南桥下寻找事故车,23时许他看到事故车的前挡风玻璃损坏,左侧反光镜未见。后寻某驾驶事故车搭乘他至凤南沙场处。至1月15日,他才得知寻某开车撞死了人。5、证人刘某华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10日19时30分,他接邻居电话称父亲刘某某在新泉镇新洲村地段出了交通事故,他赴现场看到刘某某躺在道路中心,头部流血,生命垂危。他拨打110、120后将父亲送至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又转至长沙泰和医院,父亲后因伤势过重抢救不及时而死亡。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提取笔录。①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5年元月10日19时44分在事故现场提取了散落的起亚轿车黑色反光镜和右侧镀铬轮眉一个。②2015年元月15日22时30分,从谭某某经营的汽修门店提取的涉案东风悦达起亚轿车及镀铬轮眉二根。8、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9、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刘某某的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所致的重型颅脑损伤所致。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原因是寻某夜间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驾车逃逸,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11、被告人寻某在2015年1月份的通话详单。12、寻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肇事车辆信息。13、民事赔偿证据。①被害人刘某某妻子雷某某、女儿刘某华、刘某红、儿子刘某华、刘献某共同出具的谅解书。②刘某华出具的收条。③委托书。④被害人刘某某妻子雷某某、女儿刘某华、刘某红、儿子刘某华、刘献某的户籍资料。证明事发后,被告人寻某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寻某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252000元(含已支付的5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寻某从、减轻处罚,适用缓刑。14、湘阴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寻某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可依法适用非监禁刑。15、被告人寻某的供述。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6、被告人寻某的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寻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其亲属积极筹措资金,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执行清结,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湘阴县司法局对其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寻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封 燚审 判 员 刘 娟人民陪审员 周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明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