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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永登兰江硅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兰江硅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995号原告永登兰江硅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登县河桥镇马军村。法定代表人张建明,董事长。被告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汉市长沙路东四段。法定代表人尹怀波,总经理。原告永登兰江硅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大洋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登兰江硅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登兰江硅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梅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676.5元,由原告永登兰江硅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