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城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丰贤国与徐宗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贤国,徐宗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城商初字第109号原告丰贤国。被告徐宗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丰贤国与被告徐宗霞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贤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142元,由原告丰贤国负担。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荣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