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卜祥河与张福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卜祥河。被执行人张福利。本院在执行卜祥河申请执行张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福利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法院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5)爱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晓东审判员 刘金君审判员 曹连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