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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5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金星外郎桥页岩砖厂申请执行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刘华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部县金星外郎桥页岩砖厂,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刘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25-2号申请执行人南部县金星外郎桥页岩砖厂。被执行人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刘华琼,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丰都县建筑工程公司、刘华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华琼的银行存款758099.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  川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珊(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