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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姜家庄村民委员会、姜传贤与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姜家庄村民委员会、姜传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姜家庄村民委员会,姜传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姜家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姜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姜家泉,村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传贤,农民。再审申请人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姜家庄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姜传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民四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姜家庄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小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