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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陈志豪等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陈志豪,张道娟,曾纪武,郭秀玲,曾瑞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凌家程,男,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诸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陈志豪,又名陈志贵,男,199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化州市鉴江区人,现住化州市鉴江区*室堂陈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821990********。被执行人张道娟,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现住化州市鉴江区*室堂沐浪塘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811986********。被执行人曾纪武,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化州市鉴江区人,现住化州市鉴江区*室堂沐浪塘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821982********。是被执行人张道娟的丈夫。被执行人郭秀玲,女,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化州市南盛街道办人,住化州市南盛街道办乐堂长冲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53********。被执行人曾瑞其,男,195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化州市南盛街道办人,住化州市南盛街道办乐堂长冲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52********。是被执行人郭秀玲的丈夫。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诉被执行人陈志豪、张道娟、曾纪武、郭秀玲、曾瑞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陈志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支付本金24366.89元及利息5111.24元(按年利率15.3%计至2014年9月4日,以后利息从2014年9月5日起计至还清日止)。二、被执行人曾纪武、张道娟、曾瑞其、郭秀玲对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立娣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通亮审 判 员  张 锋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木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