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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晓锋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永刑初字第4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晓锋,无业。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青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11月29日释放。现因本案,于2015年1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双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底,被告人陈晓锋与刘涛(另案处理)等人在永嘉县桥下镇外岙村、董岙村等地开设赌场,提供麻将牌九供他人赌博,并从赢钱庄家处抽取5%的头薪款。为维持该赌场运营,被告人陈晓锋等人先后雇佣陈海伟、冯龙芳、赵仁义(均已判决)为该赌场接送赌客,雇佣莫凤林、谭祖胜、杨万胜(均已判决)及丁进双(另案处理)为该赌场放哨。至2014年3月6日被查获时止,该赌场每天开设两场,每场三十余人参赌,共抽取头薪款10000元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晓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陈海伟、冯龙芳、谭祖胜、赵仁义、莫凤林的供述,证人尤某、叶某、陆某、向丹、魏某、李某甲、李某乙、田某、祁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和被告人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晓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晓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晓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二、追缴被告人陈晓锋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天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儒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