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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春龙与褚先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龙,褚先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48-2号原告:杨春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镇鲁李村委会王庄自然村**号。被告:褚先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社区界牌自然村**号。原告杨春龙诉被告褚先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小松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