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春龙与褚先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龙,褚先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48-2号原告:杨春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镇鲁李村委会王庄自然村**号。被告:褚先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社区界牌自然村**号。原告杨春龙诉被告褚先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小松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