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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贾传建与菏泽市贝多肉鸽养殖有限公司、济宁市腾凤鸽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传建,菏泽市贝多肉鸽养殖有限公司,济宁市腾凤鸽业有限公司,贺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保字第130号申请人贾传建。被申请人菏泽市贝多肉鸽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环城西路豪德商贸城B区2街2栋38号。法定代表人张峰,经理。被申请人济宁市腾凤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城区环城西路豪德商贸城B区2街2栋38号。法定代表人贺兆强,经理。被申请人贺兆强。申请人贾传建因被申请人菏泽市贝多肉鸽养殖有限公司、济宁市腾凤鸽业有限公司、贺兆强借款逾期未还,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贝多肉鸽养殖有限公司、济宁市腾凤鸽业有限公司、贺兆强名下的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张文君自愿提供名下位于环城北路31号2号楼宿舍楼1单元3层东户(房权证:房改济字第××号)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贾传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张文君名下位于环城北路31号2号楼宿舍楼1单元3层东户(房权证:房改济字第××号)房产一处。2、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贝多肉鸽养殖有限公司、济宁市腾凤鸽业有限公司、贺兆强银行存款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内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元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