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提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唐山建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唐山建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山建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渤海石油装备(天津)新世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山建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韩城镇。法定代表人:刘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唐生,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号世贸中心*座**楼。法定代表人:李炳进,董事长。原审被告: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开发区高速东路。法定代表人:张宏亮,董事长。原审被告:渤海石油装备(天津)新世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油田幸福路。法定代表人:王雷,经理。再审申请人唐山建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益佳经贸实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德州景美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渤海石油装备(天津)新世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德中商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唐山建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杜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