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执字第0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久明与南漳县宝龙洲源养殖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鄂南漳执字第00032-3号申请执行人张久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南漳县宝龙洲源养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九集镇马家洲村四组88号。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张久明与南漳县宝龙洲源养殖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万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漳县宝龙洲源养殖开发有限公司现已停产未经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先 元审判员 程 实 忠审判员 尤 明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远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