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颜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颜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岩,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拥军,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颜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彬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岩,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拥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颜某乙。婚后被告无所事事,双方在家经常吵闹,矛盾逐渐扩大,感情一步步破裂,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不成。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我抚养。被告张某辩称,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身体不适期间,被告积极照顾被告,且生育一子。双方矛盾主要是原告的父母经常虐待被告所造成的,近期原告亲属指使原告的亲戚对被告打骂,这些都是原告的过错,被告为了孩子,虽然被打,但还是希望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颜某乙。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家庭之间因琐事发生过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育有一子,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因琐事发生吵闹在所难免。今后,只要双方增加沟通、增加了解、互信互爱,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仍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颜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凡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