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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商初字第4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浙江萧山建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萧山建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4105号原告浙江萧山建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才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夏焱、张晓路,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伟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卫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单燕虹,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萧山建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萧山建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萧山建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天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90元,减半收取56045元,由原告浙江萧山建宏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智慧审 判 员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缪树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