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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指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广饶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淄博明武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东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付兴勇、褚明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淄博明武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东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付兴勇,褚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指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广饶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门瑞营,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兴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明武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子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东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谋玺,经理。被执行人付兴勇。被执行人褚明武。申请执行人广饶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富宇蓝石轮胎有限公司、淄博明武工贸有限公司、山东东油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付兴勇、褚明武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褚明武在张店区东三路11-22号有房产一套,房权证号02**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褚明武所有的位于张店区东三路11-22号房产一套,房权证号02**5**。查封期限一年(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世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