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8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新与于秀、许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33-1号原告张新。被告于秀。被告许长平。原告张新与被告于秀、许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保全费260.00元,合计510.00元,由原告张新负担。审判员 师庚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佳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