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张德亮与李炳太、周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德亮,李炳太,周敏,李炳祥,李炳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03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炳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炳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炳恕。上诉人张德亮因与被上诉人李炳太、周敏、李炳祥、李炳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第020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德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德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德亮撤回上诉,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迎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