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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长春金瑞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金瑞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春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长春金瑞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3737号办公楼一楼102室。法定代表人:孙士家,总经理。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3177号。法定代表人:李成员,局长。本院审理原告长春金瑞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金瑞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金瑞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331.00元,减半收取101165.50元由原告长春金瑞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智代理审判员  张新华人民陪审员  李景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