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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7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青州市长江轮胎有限公司与王书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长江轮胎有限公司,王书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732-1号申请人青州市长江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黄楼街道西建德村。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树新,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美霞,山东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书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4)青执字第732号恢1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书三的银行帐户,现被执行人王书三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书三银行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