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荣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荣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初字第00546号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445号宏信大厦409室。法定代表人冯晨晨,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华(特别授权),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陆荣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荣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忠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