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CHUNG MOOKYO(郑茂教)诉李章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CHUNGMOOKYO,李章伟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131号原告CHUNGMOOKYO(郑茂教),男,国籍韩国,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张成军,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章伟,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CHUNGMOOKYO(郑茂教)诉被告李章伟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CHUNGMOOKYO(郑茂教)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CHUNGMOOKYO(郑茂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CHUNGMOOKYO(郑茂教)承担。审判长 张宇红审判员 席冬艳��民陪审员于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曦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