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林斐、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林斐,叶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1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郑荣伟。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林斐。被告:叶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与被告林斐、叶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委托代理人王涛、被告林斐、叶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诉称:2013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借给被告林斐可循环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贷款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助循环,期限自2013年12月4日至2016年12月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6.5‰,采用按季付息,到期归还本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同时由被告叶平为上述贷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履行了出借义务。此后因被告林斐出现经济纠纷,对所欠本息未予偿还,被告叶平也未履行担保责任。现起诉要求(变更后):1、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编号为(33020120130119208)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并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552.03元(自2013年12月4日暂计至2015年1月12日),并自2015年1月13日起,继续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叶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斐答辩称:借款属实,但目前没有能力偿还,希望与担保人各半承担。被告叶平答辩称:担保属实,愿意承担利息部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县支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并由被告林斐、叶平质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金融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贷款额度签约通知单、业务凭证、三农贷款审批通知书,拟证明本案担保借款事实。被告林斐、叶平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根据原、被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并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客观存在,应认定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林斐由被告叶平作连带保证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双方当事人的缔约主体适格,故本院依法确认其有效。被告林斐借款后未依约如期归还借款本息,已经构成对合同内容的根本违反,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并赔偿违约利息损失。被告叶平也应当按合同的约定为本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林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利息人民币4552.03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本案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二、由被告叶平对上述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叶平在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林斐行使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被告林斐、叶平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64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丰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