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初字第577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景辉,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曾用名李俊延,现为石家庄监狱服刑人员。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景辉、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少,性格差异大,婚后经常争吵。原、被告××××年××月××日生有一子李某乙,××××年××月××日婚生一女李某丙,××××年××月××日婚生一子李某丁。2007年12月5日被告因贩卖、运输毒品被批捕,2011年10月12日被逮捕,判刑15年,原告于2014年4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双方未见过面,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不是事实,被告虽然脾气不好,但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原、被告于××××年××月××日育有一子李某乙、××××年××月××日育有一女李某丙、××××年××月××日育有一子李某丁,现三个子女均为在校学生,随原告生活。2014年4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无共同财产。婚后于2007年共同在被告名下的宅基地盖有房屋一套,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原告书写声明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自愿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现被告服刑于石家庄监狱。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声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曾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未能改善夫妻关系,致使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原、被告共同生育的三个子女的抚养问题,考虑到三个子女都为在校学生,被告由于刑事犯罪被判刑15年,无法抚养和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原告自愿表示抚养孩子并承担孩子全部抚养费的情况,三个子女可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可待有证据后另行起诉,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被告李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子女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由原告王某抚养,原告王某自愿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50元,被告李某甲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红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