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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2015)德刑初字第95号何兰强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兰强,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字(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兰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兰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何兰强在德江县公安局开展雷霆行动宣传后,将其在家中存放三年的火药枪一支主动上缴到德江县公安局高山派出所。经鉴定,被告人何兰强持有的火药枪具有使发火纸发火、引燃发射药、发射弹丸可致人伤亡的功能,具有枪支的一般特性。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兰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何兰强户籍证明,被告人何兰强供述,德江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枪支照片,铜(市)公(司)鉴(枪弹)字(2013)440号枪弹鉴定书,证人何兰定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兰强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被告人何兰强主动将枪支交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兰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兰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何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钰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