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六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六初字第62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生于1990年3月4日。被告张某乙,男,汉族,生于1991年8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梁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运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