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x与施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施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3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徐x,男,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施x,男,198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施x鑫,男,1955年7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通知双方于2015年4月15日上午10时于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史建颖二○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杨晓燕代理审判员  史建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