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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重庆江北早八点英语培训学校行政处理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江北早八点英语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928795-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法定代表人成应傲,局长。委托代理人冯光桢,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顺,男,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重庆江北早八点英语培训学校(组织机构代码59922360-5),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1幢5楼4至8号。法定代表人黄义为,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江人社监理(2014)8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重庆江北早八点英语培训学校支付甘杰、陈馨等十名员工2014年8月份工资共计29374.5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审理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法行非审字第00039号案终结执行。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王一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