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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昆山传奇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江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传奇家具有限公司,上海江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110号原告昆山传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许国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江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吴伟,经理。被告吴伟,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顾家平,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传奇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江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吴伟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XXX弄XXX号XXX室,本案应当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该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现被告上海江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上海江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伟对于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江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旭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褚剑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