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3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浙XX艺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XX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3284号原告: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2幢225室。法定代表人:马德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英芹,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浙XX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藕花洲大街西段623号。法定代表人:傅斌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艺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日书记员 施琳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