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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盛乾经贸有限公司诉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盛乾经贸有限公司,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363号原告齐齐哈尔盛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永青小区22号楼商服2号,组织机构代码06916080-3。法定代表人高艳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龙慧,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大街1288号,组织机构代码12698095-6。法定代表人张根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盛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齐哈尔盛乾经贸有限公司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齐哈尔盛乾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齐哈尔盛乾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0元,减半收取228.5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盛乾经贸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 莉审 判 员  金 雳代理审判员  苑海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家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