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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吴国华与陈宝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华,陈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华,男,60岁,汉族,下岗职工,住开鲁县。被执行人陈宝君,男,46岁,汉族,农民,住通辽市。申请人制发的(2013)开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宝君有箱货车一辆。在诉讼期间法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陈宝君所有的厢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宝君所有的,厢货车一辆,车牌照号为冀R*****号。审判员  姜守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