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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东台市燕山镀锌有限公司与陈加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台市燕山镀锌有限公司,陈加芳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9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台市燕山镀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殷长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怀志,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爱华,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加芳,居民。委托代理人汤平,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东台市燕山镀锌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加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台市燕山镀锌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台市燕山镀锌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台市燕山镀锌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曙光代理审判员  胡廷霞代理审判员  谢超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成以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