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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23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小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