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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春堂与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堂,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东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堂。委托代理人韩世杰。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子友。本院在执行王春堂与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牧审判员 沈晓明审判员 张晨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