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18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毛贤、曹少宇、张国宣、张稳当、张应云、曹建威与王书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毛贤、又名张毛闲,曹少宇、又名曹少雨,张国宣,张稳当,张应云,曹建威、又名曹建威,王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180-185号申请执行人张毛贤、又名张毛闲,男,195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少宇、又名曹少雨,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国宣,男,195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稳当,男,196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应云,男,194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建威、又名曹建威,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书文,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一初字第262、261、260、263、264、2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书文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款155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书文以其妻陈灵枝名义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书文以其妻陈灵枝名义的银行存款180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鹤亭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豪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