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卢淑娟与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淑娟,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卢淑娟,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高吉福,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蕴婷,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延吉市河南街春光胡同10号。法定代表人:郗照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静,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卢淑娟诉被告延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卢淑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淑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34元,减半收取2467元(原告已预交4934元),由原告卢淑娟负担。审判长 黄红梅审判员 吕东哲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