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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孙一×与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一&times,霍×&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孙一×。被告霍××。原告孙一×与被告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谢鸿艳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一×及被告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和,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打,致使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孙二×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500元;3、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50%。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结婚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较好,因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产生矛盾,自2015年春节过后,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但原告仍负责接送孩子,照顾家庭,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能够继续共同生活,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孙二×,现随被告共同生活。诉讼中,原告自认与其他女人产生婚外情,自2015年春节过后,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3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虽然坚持离婚,但表示与被告感情尚存,被告表示愿意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本案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告与他人产生婚外情,坚持与被告离婚,但原告自认与被告感情尚存,只要原告改正错误,回归家庭,双方仍有和好生活的可能。希望原告冷静思考,自重自爱,与被告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现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一×与被告霍××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鸿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倩梅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