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蔺爱花与赵晓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爱花,赵晓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蔺爱花,女,1961年5月12日出生。被告赵晓懿,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蔺爱花与被告赵晓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蔺爱花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蔺爱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爱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因原告蔺爱花撤诉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蔺爱花负担。审 判 长 汪桂兰审 判 员 蔺石福人民陪审员 朱承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含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