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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蔺爱花与赵晓懿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爱花,赵晓懿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蔺爱花,女,1961年5月12日出生。被告赵晓懿,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蔺爱花与被告赵晓懿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蔺爱花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蔺爱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爱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因原告蔺爱花撤诉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蔺爱花负担。审 判 长  汪桂兰审 判 员  蔺石福人民陪审员  朱承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含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