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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冬与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096-1号原告杨冬,男,汉族。担保人李玲,女,汉族,住同原告。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栗维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冬诉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冬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担保人李玲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号X号、建筑面积为126.98平方米的房屋(卷号为20-1-散-26236)作为担保,要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26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杨冬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玲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XXX号X号、建筑面积为126.98平方米的房屋(卷号为20-1-散-26236);二、查封被告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126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珊 关注公众号“”